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造成了较大影响,其中对消费的影响尤其明显。鉴于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显然要把促消费摆在稳经济特别突出的位置。在中央出台一系列促消费稳经济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许多地方从实际出发,把发放现金、消费券当作可选政策工具,以期尽快促进消费回补和释放消费潜力。
一、发钱的原因及可行性
(一)为什么发钱?
疫情期间,国内外采取的分红形式主要有现金、购物券、旅游消费券等。不论发钱还是发券,都可以对城乡居民实行直接或间接的货币补贴,增加人们的可支配收入,提高人们的购买力,从而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稳定消费,扩大内需。其背后的经济学原理是,通过发钱形成消费的乘数效应,给经济活动带来一系列积极的连锁反应,拉动消费品及与之相关行业的景气回升,避免落入总需求下降、就业减少、收入下降的恶性循环。
不论是发钱还是发券,都会引起消费的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替代效应就是发钱/发券后人们倾向于多花这些“意外之财”而少花自己的收入,进而产生消费的“替代”或“挤出”;收入效应就是发钱/ 发券使人们感觉自己的总收入增加了,从而愿意从口袋里拿出更多的收入用于消费。发钱/发券的总效应如何,取决于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此消彼长、一正一反的对冲力度。
(二)发的钱从哪里来?
资金问题是发钱或发券的关键,关乎社会分红的成败。从理论上讲,社会分红的资金来源是多元化的:一是财政收入或财政盈余。二是部分国有企业分红或出售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资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 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三是向国内居民发行特别国债或专项国债,这可能是目前最具有可行性的筹资方案。
二、何种发钱方式更好?
(一)发钱好,还是发券好?
有些人主张,发钱比发券好,原因在于:一是能让低收入人群把钱花在更需要的地方。二是可以尽快恢复和民生直接相关的行业。三是发放现金的操作成本远比发券要低得多。四是发放现金可以减少因发券引起的特定行业或某些行业的价格信号扭曲和由此导致的资源配置不当,还可有效避免发券过程中滋生的寻租腐败行为。
也有些人主张,发券比发钱好,原因在于:一是鉴于我国居民有喜欢储蓄的传统和习惯,消费券可能比现金更能促进消费。二是发券好比“滴灌”,比较精准,而发钱好比“漫灌”,比较粗放。较之于发钱上“乱撒胡椒面”,消费券有特定的投向,能够精准施策,使受疫情冲击较严重的行业、地区和群体尽快实现消费回补和释放消费潜力。三是发钱方式单一,发券可以“混搭”。消费券使用时往往需要消费者另付一笔现金,这可以带动更多消费。从这种意义上讲,消费券具有一定的杠杆撬动和放大作用。
(二)全面分红好,还是部分分红好?
不管是发钱还是发券,实际上都是社会分红。按照是否涵盖某一国家(或地区)全体成员,社会分红可分为全面分红和部分分红;按照是否对成员发放统一的额度,社会分红可分为等额分红和差额分红。
与全面/ 等额的社会分红相比,部分/差额的社会分红更好。这是因为:一是与高收入群体相比,低收入群体边际消费倾向更高,对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将更多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消费。二是部分分红可以发挥兜底与反贫困的功能,体现了特殊时期党和国家对低收入人口(低保户、特困人口等)或特殊社会群体(如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工作的人等)的特殊关怀。三是在当下收入分配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社会阶层差距较大的背景下,部分分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三)社会分红好,还是施加一系列约束条件的低收入补贴好?
现实经济生活中,低收入补贴(转移支付)制度有很多,比如:基本收入维持、工作性福利、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扶贫开发政策、最低工资、失业保险等。其中,基本收入维持、工作性福利等制度可被称为施加一系列约束条件的低收入补贴制度,尤其是,必须参加工作是低收入群体有资格领取政府转移支付的前提条件和核心约束条件,否则就会取消享受补贴的资格。
发达国家收入维持政策的主要类型有豁免额、税收鼓励(所得税减免)和工资补贴三种。我国近年来实施的减税降费、就业补助等政策即属基本收入维持制度。国外工作性福利形式主要有强制性社区工作体验项目和有酬工作体验项目两种。我国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及其他的以工代赈方式就是工作性福利制度的典型形式。
显然,施加一系列约束条件的低收入补贴制度优于社会分红。这是因为,社会分红固然可以拉动消费,但不能激发低收入人群的工作积极性,容易导致他们缺乏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降低政策效率。
(四)施加一系列约束条件的低收入补贴好,还是负所得税好?
负所得税,就是向高收入家庭征税并给低收入家庭转移支付的税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举措,其魅力之处在于将传统意义上相互割裂的起“调高”作用的税收与起“兜底”作用的低收入补贴制度合二为一,有机整合。从域外政策实践层面来看,美国、英国、新西兰、加拿大、德国、法国、新加坡、韩国、巴西等国家针对低收入者或特殊社会群体的名目繁多、形式多样的补贴(转移支付)制度均借鉴了负所得税思想。我国台湾地区原国民党领导人连战在“大选”时,曾提出过实行包括负所得税在内的施政纲领;马英九在2008 年“新政府”竞选中也提出对中低收入劳动家庭实施“劳动所得退税补贴”制度(“468”方案)。
负所得税优于包括基本收入维持、工作性福利等施加一系列约束条件的低收入补贴制度及其他低收入补贴制度。这是因为,负所得税的实施力度要大得多,并能承载起更多的功能,解决当下中国面临的现实问题:一是对低收入者实行直接的货币补贴,增加贫困者收入,提高低收入者的购买力,从而有利于扩大内需,激活市场。二是激发低收入者的工作积极性,在公平的层面上重视效率,缓解就业压力。三是发挥兜底与反贫困的功能,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四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
三、发钱的制度设计与创新
第一,最低层次的建议: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等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时,发钱还是不发钱?若条件允许,特别是财力可承受,发钱当然比不发钱好。第二,较低层次的建议:既然可以发钱,与其实行全面社会分红,不如实行部分社会分红,发放对象精准定位于低收入人口(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人口、重点监测人口、贫困边缘人口等)与特殊社会群体(孤儿、重大疾病患者、残疾人、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工作的人等)。第三,较高层次的建议:既然发钱的政策目标锚定低收入人口或特殊社会群体,那么,与其实行部分社会分红,不如实行施加一系列约束条件的低收入补贴制度(如减税降费、就业补助、公益性岗位等)。第四,最高层次的建议:既然可以实行低收入补贴制度,那么,与其实行施加一系列约束条件的低收入补贴制度,不如引入负所得税制。
总之,前三个层次的建议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立足当前,积极应对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秩序带来的冲击的治标之策;最后一个层次的建议,是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背景下,着眼长远,积极面对后脱贫攻坚时代农村扶贫开发政策逐步淡出的治本之举。目前恰恰是实施负所得税政策的良机。
为此,建议从我国国情出发,将负所得税制应定位于我国未来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低收入保障制度之一,并把负所得税制作为对现行社会救助体系的补充。我们应该借鉴国外负所得税研究的成果,设计一个适合中国国情并施加一定约束条件的负所得税方案。建议充分利用2019 年个税改革后建立起来的居民收入和支出的申报核实体系,根据免征额(2019 年6 万元/ 人)和绝对贫困线(2019 年农村扶贫标准是3800 元/ 人)分别确定相对贫困线和最低标准线,然后计算出负所得税税率(假设实行单一税率6.3%)。
此外,实施规定中应该至少包含如下一些特别条款:第一,为了鼓励而不是抑制补贴接受者增加劳动供给的积极性,应该允许有劳动能力的补贴接受者的补贴数量随着工作时间的增加而不断递增,同时要求他们在不工作时只得到1 个绝对贫困线(最低标准线)水平的经济补贴。第二,为了增强负所得税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保障没有劳动能力的补贴接受者的生活,应该允许他们得到远远高于1 个绝对贫困线水平的经济补贴,如1.5 个或2 个绝对贫困线水平的经济补贴。第三,为了鼓励而不是抑制人力资本投资,应该允许负所得税补贴接受者扣除用于教育或培训等人力资本投资的费用。第四,重点考虑覆盖低收入人口(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人口、重点监测人口、贫困边缘人口等)与特殊社会群体(孤儿、重大疾病患者、残疾人、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工作的人等)。
(作者聂佃忠系甘肃省委党校经济学部主任、教授;李庆梅系甘肃省委党校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教授;马蕾系甘肃省委党校经济学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