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2023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第3次修订《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再次修订,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有着重要意义。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加强党纪教育,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增强遵规守纪自觉,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作出新贡献。
01
为奋进新征程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一、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三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断完善纪律规矩,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两个确立”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鲜明主题,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同时也应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面临一些问题: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问题不容忽视,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等。《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聚焦“关键少数”抓纪律,健全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深入治理民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纪律建设取得重要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把握《条例》修订要点
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此次《条例》修订,体现出三个突出特点:一是把严的要求一以贯之。《条例》在第四条中增写相关要求,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并把“严”的要求在《条例》中贯彻到底。二是实现全覆盖。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时间上,不论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在职时还是离职或退(离)休后,对党员、干部言行全周期管理;对象上,所有党员全覆盖,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是“管全党”“治全党”;空间上,线上线下全覆盖,提醒党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三是细化、具体化、精准化。《条例》将原来一些适用相关纪律兜底条款处理的违纪行为逐一列举出来,使之成为具体的纪律条款,划定了更加明确、清晰的纪律边界。我们要认真学习理解《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修订要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首先体现在总则的几处增写中,例如,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同时,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各项纪律的具体条款中,处处体现出对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章的贯彻落实,例如,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充实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的要求,聚焦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在组织纪律中增加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等。
突出问题导向,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重点、难点问题。《条例》进一步增强了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处分规定的针对性。例如,在群众纪律中,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在工作纪律中,增写针对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多处修改,彰显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坚决态度。同时,《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例如,聚焦党员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在工作纪律中增写了多条处分规定,充实完善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针对执纪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类似问题,《条例》也作出了相应修改:如在政治纪律中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增写一款,明确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
坚持与时俱进,在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基础上完善纪律规范。《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具体体现在多个方面:如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增写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行为处分规定。针对新时代以来一些不正之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的情况,《条例》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在廉洁纪律中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当前,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
在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中学习领会《条例》的主旨要义。在学习《条例》过程中,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心怀“国之大者”,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作出新贡献。
加强党纪教育,增强遵规守纪自觉。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领会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注重从思想上固本培元,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把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各级党组织要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加大《条例》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浓厚氛围,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引导大家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敢于善于斗争,严格精准执纪。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从政治上、纪法规定上全面评价违纪违法干部,形成纪法合力。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切实统一起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02
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完善对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新时代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建设的必要性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管方向、管立场、管根本的总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注重政治上的要求,必须严明政治纪律。新时代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对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严明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失去铁的政治纪律作保证,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就会遭受严峻挑战,党甚至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就会面临从离心离德走向一盘散沙的险境。强力推进党的政治纪律建设,才能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解决党内政治问题的迫切需要。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我们党最核心的纪律和规矩,就是规范党员、干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广大党员、干部能够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有效地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但也必须看到,一些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时有发生,如有的将党的领导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有的对错误言行缺乏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和斗争精神。这些问题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对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党内存在的忽视或者淡化政治、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政治问题,本着防微杜渐、除恶务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的出发,更加强调政治纪律建设,指出:“全党必须讲政治,把政治纪律摆在首位,消弭隐患、杜绝后患。”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治本之策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实施党治国理政总方略的关键之举,而党的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党的政治纪律是最根本的纪律。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实际上你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严明政治纪律,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含糊,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二、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的三个维度
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要准确把握三个维度。
要以问题为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主要问题,更加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问题为导向是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建设的动力。党的政治纪律建设是为了发现问题、正视问题、解决问题,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只有始终以问题为导向,才不会流于形式。其中,主要问题决定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的主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四种危险”“四大考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个人势力;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必须管好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还多次强调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其核心就是要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要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消除监督死角、盲区,及时发现、解决党内突出问题,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要坚持党内监督为主导。激发各级纪委积极履职的动力,进一步强化对各级党委的监督。同时要紧握巡视利剑以督促“关键少数”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推动党内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只有切实落实各项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才能为广大党员、干部所重视,并随着实践不断完善。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破坏党内监督制度、消极履职等行为严加惩处。不断提高破坏党内监督制度的代价,让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在党员、干部心中牢牢扎根。同时,党内监督也要以群众监督为基础。只有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监督、评判管党治党和党的建设工作,和全党同志一起筑牢制度的笼子,才能更好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培养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构建监督保障机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让人民来评判党员、干部的遵规守纪情况,由群众来检举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言行,开启全天候“探照灯”,让“隐身人”无处藏身,让“微腐败”无所遁形,才能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
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结合。抓紧“关键少数”和管住“绝大多数”都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的重要内容,但是方法有所不同。抓紧“关键少数”主要在于抓监督。领导干部一旦违纪违法,对党风政风的影响是巨大的,必须严肃惩处。要通过常态化的巡视监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章、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和倾向,查处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问题,清除“两面人”,保证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而管住“绝大多数”重点在于抓教育。对普通党员要以教育引导为主,丰富执纪手段,细化违纪规定,对于造成后果较轻、影响不大的违纪党员,要以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为目的,推动形成积极向上、生动活泼的党内氛围。只有让每一位党员都能够有信仰、守纪律、有担当,党风廉政建设才会巩固,党的建设的成果才会更多地反映在社会风气上。
三、党员、干部要提升严守政治纪律的自律素养
严守政治纪律,离不开广大党员、干部个体的主动自觉。要注重党员、干部的思想淬炼、实践锻炼和政治历练,推动其不断培树自律意识、增强自律能力、落实自律责任,从而形成严守政治纪律的政治自觉。
在思想淬炼中培树自律意识。将思想淬炼放在第一位,正是因为思想影响着行为,守牢思想防线能够使党员、干部时刻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共产党员也正是在不断接受正确的思想教育中增强自律意识、党员意识的。一方面,要从党史中学习革命先辈为党奉献的高贵品质,传承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另一方面,要自觉抵制错误思潮,有力回击历史虚无主义等种种论调,把各级各类红色文化资源等作为建构国家和政党认同的重要文化资源,培养历史意识和历史自觉,坚定历史自信,在抵制错误思潮中树立正确党史观,培育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
在实践锻炼中增强自律能力。自律意识形成后,只有在实践中进一步转化为自律能力,党员、干部的严格自律才有持续性和有效性。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自律根源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个体能够在参与实践锻炼、改造客观环境中不断提升自律能力。自律能力的建设需要党员、干部亲身参与党内治理实践,在德治与法治的协同中实现自律能力的提升,为政治纪律的严格执行遵守提供重要前提。
在政治历练中落实自律责任。落实自律责任就是要将自律落实到党内政治实践中去。党员、干部在培养自律意识、提升自律能力后,最终目的是要落实自律责任,实现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相统一。党员、干部将自律责任落到实处,要做到三个方面:坚定拥护“两个确立”,自觉做到“两个维护”,这是对党忠诚最具体的体现;积极参与应对挑战、解决矛盾、抵御风险的政治实践;在工作实践中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自律责任的落实最终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
03
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推进党的纪律建设,首先要面对一个重大问题,即如何认识和处理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党纪国法界限模糊不清,就有可能造成只盯着严重违法的极少数,而忽略了大多数的纪律问题,导致党的纪律松弛,出现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将“执纪执法贯通”新增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这进一步为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指明了方向。
一、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而党的纪律又是共产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党内法规。因此,为了保障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有效实施,有必要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
党的纪律严于国家法律。一方面,这是由党的性质、宗旨和使命决定的。中国共产党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党员不能等同于普通群众,而应比普通群众有着更高的纪律要求、更严的纪律标准。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另一方面,这又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强调坚持纪严于法,严肃党的纪律,广大党员纪律意识强了之后,依法行政、依据规则和制度办事的意识就会增强,进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国家法律高于党的纪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为保证执政的合法性,更加需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党的纪律作为党内的法规,是在宪法和法律基础上制定的党内的行为规范。党的纪律必须遵从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和超越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性规范。
二、当前执纪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级纪委监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双重职责,把执纪与执法统一起来,纪法双施双守、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推动反腐败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但在实践中,个别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职责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工作质效。
认识不清。有的“两条腿走路”不够顺畅,存在重法轻纪等错误认识,对违纪问题不作专门审查,没有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贯穿执纪执法工作全过程;有的证据意识不足,认为证据调取和收集“过得去、差不多”就行,导致部分案件因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关键证据缺少、定性处理不恰当等问题“诉不出、判不了”;有的程序意识不强,“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尚未彻底扭转,出现办案偏重速度,忽视文书规范要求,存在漏引条例及引用条例不准确、文件调取不完整等瑕疵。出现这些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政治站位不够高,对纪法双施双守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思想上的问题要用思想的方法去解决,要引导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领会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强化思想淬炼和政治历练,切实增强纪法双施双守的思想自觉。
能力不足。有的纪法适用存在差距,例如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类型犯罪在确定损失、明确主观意图等方面把握不准,甚至依赖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来审核把关,导致错过调查的黄金时间;有的量纪量法尺度不清,例如缺乏查处新增罪名,特别是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罪名的经验,在实践中发现对个别违法犯罪问题的敏感度较低,导致没能有效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有的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实践中,定罪的主要依据往往来源于职务行为表现、企业经营状况、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而现有队伍在财务、审计和法律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短板,因此在审查调查时容易遗漏关键证据、未能发现犯罪线索或者出现证据不足等问题。提高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能力,要建立以实战为导向的培训机制,提升专业培训水平;建立严格的程序审核机制,确保及时和准确地收集证据;培养和引入专业人才,提升办案质效。
机制不畅。个别审查调查部门与审理部门沟通不够,提前介入效果不佳,对违纪违法问题性质认识还不尽一致、对量纪尺度把握还不尽统一;纪检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金融机构沟通不够,导致未及时查询到有效的信息;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沟通机制不够健全,存在一移了之等问题,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存在抵触情绪,甚至拒绝接受退查;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未进行复盘,总结经验不够等等。仔细分析这些问题不难发现,沟通协调机制不够健全,是共同的病因。对此,要制定或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规定,为构建相互协调、顺畅贯通、有序衔接的工作机制提供有效支撑,确保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轨道上运行。
三、坚持纪在法前、纪法贯通要把握好三种关系
好的制度法规,好的纪律要求,其生命力都在于执行。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新修订的《条例》对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做到纪在法前、实现纪法贯通,要把握好纪法关系,切实做到纪法协同适用、转化适用、构成适用。
纪法协同适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党纪和国法应当相互配合、协同适用。我们必须破除“纪法对立”的错误观念,决不能搞“国法处理了,党纪就不用处理了”,防止“以法代纪”或是“以刑代罚”,坚持纪在法前、纪法贯通。例如,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三十条增设第三款,明确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此情形中,党员前述失范行为既违背了党纪,又违反了国法,纪法就应当相互配合、协同适用,既给予党纪处分,又进行法律追究。
纪法转化适用。党纪规定所规范的违纪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纪”的适用完全可能转化为“法”的适用。为了贯彻执行“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原则精神,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这就意味着纪律审查不仅要“依纪办事”,更要“依法行事”。因此,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就应当成为上述党纪规定转化适用国法条款的媒介。
纪法构成适用。某条党纪规定的适用可能要以某个国法规定的适用作为构成要件,反之亦然。《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的。同时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此时,该条款的适用就必须以某个特定刑法条款的适用作为构成要件。
04
加强纪律教育 不断强化党员、干部遵规守纪的自觉
党的纪律教育,是指党的各级组织根据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发展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宣传、教育和引导,以增强党员、干部遵守纪律自觉性的活动,是强化全党纪律意识、提高遵规守纪自觉性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纪律教育既是党的思想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一、新时代加强纪律教育,要科学把握纪律教育的原则:
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纪律教育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就是要求纪律教育不能空洞说教,必须立足实际,让理论接受实践的检验,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实现教育的目标。要紧密联系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围绕党的建设的实际,聚焦广大党员、干部的主观世界,使纪律教育更具时代性、实践性和针对性。
坚持纪律教育与党性教育相结合。纪律教育和党性教育是密不可分、相互促进。一方面,纪律教育必须靠党性教育来支撑。只有通过不断加强党性教育,从整体上增强党性修养,才能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党性教育必须把纪律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只有不断加强纪律教育,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才能真正做到党性坚定。
坚持纪律教育与纪律执行相结合。党的纪律教育与纪律执行是双向互动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依托、互相促进、相得益彰。没有纪律教育,纪律执行就失去了环境和氛围,只是“惩一”不能“儆百”,也无法使党员、干部真正从思想上养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而没有纪律执行,纪律教育就容易成为“光说不练假把式”,显得软弱无力,实现不了预期的效果。一方面,严格执行纪律能够大大增强纪律教育的感召力、影响力和实效性。另一方面,纪律教育能够增强党员、干部遵规守纪的自觉性,为纪律执行提供思想引领。
二、在具体做法上,加强纪律教育,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教育方式方法。一些地区把纪律教育简化为培训,把培训简化为课堂,“坐、听、念、考”等较为陈旧的教育方式方法实际效果并不如意。因此,必须在创新教育方式上下功夫。唯有如此,才能不断提高纪律教育的穿透力,让党员、干部既提神又解渴、既入骨又入魂。例如,开展沉浸式教育,把纪律教育搬进庭审现场、监狱等场所,强化冲击力、震慑力、警示力;开展互动式教育,通过开发模拟法庭、举办主题沙龙、排演廉政短剧等方式,强化纪律教育的代入感和感染力,让党员、干部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吸收”;开展帮带式教育,通过“师带徒”“监督联系人”等形式,一对一传经验、点对点解难题、面对面讲纪法,为党员、干部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教育内容必须与教育对象同频共振。一些地区为图省事搞“上下一般粗”,纪律教育内容“上不着天、下不着地”。例如,理论讲解空洞,课堂与实际相脱离、学习和应用不统一;警示案例教育中,职务级别、工作经历同党员、干部接近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较少,不利于警醒身边人;谈心谈话太虚,一些领导干部机械化、程式化完成谈话任务,预防提醒作用发挥不到位。因此,纪律教育必须按需供给、对症下药,在贴近现实、拉近距离与教育对象同频共振上下功夫。要注重贴近性,归纳梳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分级分类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聚焦实操性,不仅告诉党员、干部纪律是什么,更要教会他们如何坚守;增强时代性,总结归纳新出现、新变异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提醒党员、干部注意防范;突出差异性,谈心谈话也要因人、因事而异,主谈领导必须把功夫下在前头,有针对性地谈,这样才能直击灵魂,彰显纪律教育实效。
讲求教育时机。党员、干部的成长进步有阶梯,腐化堕落也有相应的客观规律。例如,有的党员、干部在入党入职时没有受到及时有效的纪律教育,“地基”打得不扎实,初心不纯、底盘虚空,难免在日后跑偏走歪、防线失守;有的“萌芽时不扶正”,一些单位知道党员、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不以为意,或者无暇过问,把小病拖成大病。教育是一门艺术,必须讲求时机和节奏,抓住党员、干部成长进步的关键节点,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纪律教育。要在党员、干部刚入党或进入职场时树规矩,敦促其保持平常心、提高免疫力,在修身律己、遵规守纪上绷紧“弦”;在受挫、迷茫时多鼓励,通过面对面交心谈话疏导负面情绪、化解疑难困惑、舒缓心理压力,教育其经济窘迫不伸手、婚恋受挫不失志、交朋处友不出格,防止掉进“陷阱”;在违纪违法、受到处分后多关心,通过促膝谈心式的回访教育,帮助其树立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的信心和勇气,鼓励其重新振作。
厘清压实教育责任。一些地区的纪律教育责任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化、弱化。例如,有的单位工作随意,把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工作打在事务“包裹”里、混在业务工作中。必须牢牢牵住责任这个牛鼻子,厘清责任、同向发力,打造遵规守纪良好氛围。要压实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一把手”的责任,通过考核加压、问责倒逼、纪委督促推动等手段,使其把纪律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统一安排、整体部署、全力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职能扛起责任,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切实履行好党章规定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的职责;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科学拟定教学规划、充实教育内容、培养专业师资、打造精品课程;基层党组织要抓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生活要过问、八小时内外要关心,及时发现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到监督就在身边。
健全和完善教育常态化机制。一些地区党员、干部纪律教育制度虚化。例如,有的单位把纪律教育当作软任务、软指标,往往落实不到位;有的单位力量弱化,对纪律教育的投入不够,无法满足需要。必须构建纪律教育常态化机制,包括健全纪律教育评价监督机制,明确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是纪律教育评价监督的评价主体,定期对下级党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纪律教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量化考评,把纪律教育纳入日常监督;明确纪律教育评价监督的对象,既要评估党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和相关部门等教育责任主体,也要评估纪律教育的具体组织者、实施者,更要评估广大受教育者;制定科学完备的评价体系,将纪律教育评价结果作为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完善纪律教育相关保障机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把纪律教育工作相关的党政力量、群团力量、群众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对纪律教育各环节进行统揽谋划和部署;完善纪律教育理论研究机制,对纪律教育进行专业、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于具体工作实践;完善条件保障机制,打造一支精通纪律理论与实践、专兼职相结合的纪律教育专业队伍,加大纪律教育资源投入,配齐教育资料,建设教育实践基地,保障活动经费。
本刊课题组综合整理,资料来源:《人民日报》、新华社、《学习时报》、《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纪检监察》、《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行政科学论坛》、《中国教育报》、《云南行政学院学报》、《纪检监察干部必备核心技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作者:刘炳香、周欣、兰琳宗、周玲、王平、王士龙、吴付来、章舜粤、杨正军等